一、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暂定级) 二、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十一条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核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暂定级资质的核准。 四、申请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变更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禁止性要求:无 六、适用范围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贺州市城区内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的实施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七、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八、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九、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材料 根据《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验资证明(近6个月内);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企业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身 份证、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近一个月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核验原件); 6.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企业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5)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资质证书(原件); 4.工商变更登记表 5.需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如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全部办公住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