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规节税个人独资企业解决股东分红涉税问题自然人代开费用票, 详情电话咨询:150 3816 0832. 股东分红涉税问题,税负重有什么办法解决 分红是每个公司都面临的问题,想分不敢分,留了几年再分,但都避免不了20%的税率,有人说那就借款吧,用了再说。今天就说说股东借款那些事。 问题一: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一定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不一定。若是股东从企业借款用于经营的或者年底之前归还了,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纳税年度终了如何理解? 答复:年底12月31日。 问题三: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除了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外,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 答复:是的。 这笔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问题四: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那么企业职工从企业借款呢? 答复: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用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