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有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转让过户 开封市政资质转让过户 李兵老师 156 1776 0660 折叠二级资质标准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 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折叠三级资质标准折叠编辑本段承包工程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 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 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 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 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承包的范围是: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 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 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 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折叠编辑本段资质申请1.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 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 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二)、资质增项申请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3.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4.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省建管局核准后打印资质证书。 (三)、资质升级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建管局; 3. 省建管局核准后领取资质证书。 五、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 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 申请特级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 企业还应提供反映近期的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