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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

作者:杨欢18697338001 来源: 日期:2021/3/1 19:25:14 标签:开封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税务规划节税详询陈老师:18703616700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建设金明工业园区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的招商引资、新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均可进入园区,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凡经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园区的项目,实行“零地价准入”,其土地租金,由市、县(区)财政支付。
  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需征用土地的项目,按企业实际用地面积,由企业先行交纳所有征地费用。然后由市、县(区)财政从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中逐年返奖给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按30亩的征地费用予以返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按50亩的征地费用予以返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100亩的征地费用予以返奖。具体返奖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订。上述企业属市直各单位引进的由市财政予以返奖,属各县区引进的由各县区财政予以返奖。
  3.项目用地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规模和企业实际需要,按园区统一规划和行业布局予以安排,签订用地合同。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本市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属于租用土地的,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
  2.对本市以外的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企业,属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除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外,在财政返奖完企业的征地费用后,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奖励时间为3年。
  3.对本市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出口创汇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值在70%以上),属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4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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